(一)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或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二)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中至少有1名是考核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三)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员应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以上的技能水平,或者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应工种的工作资格和经历;
(四)考核条件和手段应满足该工种的专业技术考核的要求。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考核后,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评卷人员和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员,应在有关成绩单或者评分记录上签字。专业技术考核的有关资料、健康证明、文凭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等,应与《申请书》一起存档。
第四章 发证和复审
第十八条 经专业技术考核并审核其他条件合格者,由负责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签发全国通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含正本和副卡)。资格证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者,每2年进行一次复审。持证人员应填写《申请书》,并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由当地的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进行。复审合格者,考核发证部门应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复审不合格者,可在2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回其资格证书;未按期复审,其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复审内容为:
(一)2年期间从事相应工种工作情况(聘用单位签章);
(二)检查违章作业记录;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知识更新和事故案例教育;
(五)本工种专业技术考核。
第二十一条 跨地区从业人员或跨地区流动施工的单位,也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复审。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聘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考核发证部门及聘用单位均须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考核发证部门应将考核发证和复审的情况,记录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数据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