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拟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教学手段、设施及场所符合本工种作业的专业技术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
(二)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完善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四)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专业技术理论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实际操作教员应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以上的技能水平,或者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应工种的工作资格和经历。
第十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3年由原批准机构进行一次复审。经复审合格后,方可以继续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应在每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前15天,将当期的培训计划、师资情况等资料,报送当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后,方能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由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包括专业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专业技术考核内容必须按照培训考核大纲和专业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的题库进行。
第十四条 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由申请人或者培训单位持记载了培训情况的《申请书》,向当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由该机构负责实施考核。
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再受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的专业技术考核申请。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考核不合格者,允许在6个月内申请补考一次。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