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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保证《职业病防治法》的有效实施,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332号)和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67号)的要求,继续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培训,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二、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的有关技术评价和卫生审核工作。要加强监督,严格把关,凡在《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中列出的行业和工种,其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职业卫生技术评价和卫生审核。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的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做好职业卫生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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