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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注:本篇法规将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11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 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凤山
                           二○○二年五月九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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