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四)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则须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
(五)贴现申请人的近期财务报表;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 贴现业务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务部门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必须建立台账。营业部门(柜台)应按照重要单证来保管承兑汇票。
第二十二条 承兑汇票到期,营业部门(柜台)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
第二十三条 承兑汇票如果遭到拒付,营业部门(柜台)应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同时立即将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移交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应立即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权。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
(一)公司业务部门应按户建立承兑汇票档案;
(二)档案存放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按期向总行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办理贴现业务并且给中国银行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机构和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
(一)限期纠正;
(二)通报批评;
(三)降低或取消其办理贴现业务的权限;
(四)其他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我行在本暂行办法之前制定的贴现业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