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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承兑汇票上的记载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
  (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五条 营业部门(柜台)审核的承兑汇票后,应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参见附件一)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移交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贴现申请人与直接前手(或出票人)之间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二)商品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条款是否与承兑汇票上所记载的要素相符;
  (三)贴现款的用途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我行的信贷政策;
  (四)贴现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和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
  第十六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公司业务部门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文件资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客户的贴现业务,公司业务部门可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退回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同时,与贴现申请人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参见附件二)一式三份,一份留公司业务部门,一份交客户,另一份协议连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交营业部门(柜台)。营业部门(柜台)根据审批文件等材料办理贴现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按权限规定审批或报批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或报批业务部门及分行报送的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十九条 由于票据本身的操作性和技术性引起的问题和纠纷可向上级结算业务部门请示。
  第二十条 贴现业务的审批过程中必备的文件资料:
  (一)贴现凭证(第一联代贴现申请书);
  (二)未到期的承兑汇票;
  (三)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
  1.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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