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商业
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7月13日 中银险[1999]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总行公司业务部、结算业务部、营业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我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根据行领导的指示,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商业汇票巾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现下发你行执行,请各行根据《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备总行风险管理部。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风险管理部联系。
附: 中国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行对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
第三条 贴现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 中国银行原则上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如确需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要求持票人提供足额、可靠的担保。
第二章 申请人的条件
第五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票人必须是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持票人必须提供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四)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汇票,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