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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5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有关事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0号--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8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年第5号)


  经研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4《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进行修改。经修改附后的《通知书》式样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原《通知书》式样同时废止。

附件: 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修改后式样):


                             海关总署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编号:________

             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
               (修改后式样):

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经海关审核,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对你单位实施A类管理,调整为按_____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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