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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6号--关于实施对奥林匹克标志海关保护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年第6号)


  为有效实施海关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制止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货物进出境,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2年4月1日起,海关对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享有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以下简称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实施保护。
  二、海关发现涉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货物即将进出境的,有权要求收发货人申报其合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状况并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
  海关认为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应当予以扣留。
  三、海关经调查,认为进出口货物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对收发货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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