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对基金
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9年11月4日 中银资[199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288号文)的规定,为了规范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管理规定》,各分行要认真学习,明确业务权限,在总行的授权授信额度内开展与券商的融资业务。
附一: 中国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管理规定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结合中国银行有关融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
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
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第三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及总行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遵守人民银行有关货币市场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律守法”的原则,自觉维护中国银行的信誉。
第五条 中国银行融资管理原则为“集中管理、分类授权、限额监控、适时调整”。
第二章 业务权限
第六条 总行交易对象为所有经人民银行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