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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2〕第5号)


  现就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
  二、金融机构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
  (三)商业银行分行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
  (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金融机构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的签署文件;
  (四)商业银行分行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
  (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易联网手续和债券托管账户的开户手续。金融机构完成联网和开户手续后,即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参与者。
  五、金融机构办理联网和开户手续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备案材料如下: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未按期备案者,中国人民银行将暂停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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