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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境内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第七十三条 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1.人民币业务: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信用卡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2.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
  第七十四条 储蓄所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1.人民币业务:储蓄存款业务、人民币贷款;代理兑付国库券、企业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2.外汇业务:外币储蓄存款、外币兑换。
  第七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上级行有关业务授权的规定,结合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上述业务的规范表述上报有关业务范围申请。在报经上级行批准后,还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
  第七十六条 在批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有关业务,还应按照对各级机构的实际业务授权进行经营。

第二节 业务范围申请变更审批程序

  第七十七条 各行上报机构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变更业务范围机构的经营状况及人员素质。
  2.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请示及原《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影印件。
  第七十八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二级分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变更的审批权限集中在总行,未经总行批准,各行不得擅自变更业务经营范围。申请报告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再向人民银行、工商局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九条 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的经营范围由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负责在其经营范围以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总行备案。鉴于我行外汇资本金统一由总行管理,不分配给各分支行。因此,对经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审批的各级机构的外汇业务,总行将承担其发生的全部债权债务。

第十章 经营性证件管理

  第八十条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二级分行到期换领及变更有关内容,应于到期日前一个月将请示报告上报总行。请示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原《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影印件。
  2.涉及到外汇业务范围变更的应将上报当地人民银行有关资料的影印件上报总行。
  第八十一条 《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到期换领及变更有关内容,由各行上报总行审批后再向人民银行、工商局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变更后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影印件上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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