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二级分行直管支行的行政级别原则上定为科级。
第三节 级别审批
第六十五条 新增机构的行政级别由总行统一审批,级别申请应随分支机构调整方案一并上报。
第六十六条 科级(含科级)以上机构级别的调整由总行审批。科级以下机构级别的调整由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审批并报总行备案。
第八章 变更隶属关系
第六十七条 机构隶属关系的改变不能随所在地行政区划和行政管理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第六十八条 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的隶属关系的改变由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负责审批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九条 支行以上机构(含支行)隶属关系的变更由各行上报总行审批。俟总行同意后,再向当地人民银行、工商局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章 经营业务范围变更
第一节 各级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及其规范
第七十条 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范围要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范围的规定以及总行授权要求进行申请。
第七十一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1.人民币业务: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人民币信用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和保管箱业务。
2.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结汇、售汇;总行授权的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总行授权的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3.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第七十二条 二级分行(包括一级分行直接管理的支行)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1.人民币业务: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人民币信用卡业务。
2.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结汇、售汇;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