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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境内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十二条 机构的名称要符合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命名的规定,以所在地城市、城区或街道命名。
  第五十三条 支行、办事处迁址及分理处、储蓄所迁址、更名由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四条 办事处更名可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的规定,逐步更名为支行或分理处。其中,更名为支行的,参照分理处升格支行的标准上报总行审批;更名为分理处的,参照支行降格为分理处的标准由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五条 支行更名由总行审批。
  第五十六条 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含二级分行)的迁址、更名由总行审批。原则上每季首月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将辖内二级分行迁址、更名申请整批上报总行,总行审核后及时批复。
  第五十七条 总行审批同意后,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工商局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俟各项手续办妥后,将有关文件上报总行备案。

第七章 机构行政级别

第一节 行政级别确定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分支机构行政级别根据业务规模、经营效益、管理跨度,并结合我行机构发展的战略布局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五十九条 分支机构行政级别的确定要逐步打破按照行政区划级别确定我行相应分支机构级别的格局。
  第六十条 分支机构行政级别的调整要有利于调动分支机构的积极性,促进业务的发展和体现我行城市银行的发展方向。
  第六十一条 分支机构行政级别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考核一次,并进行调整。

第二节 基本条件

  第六十二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的级别为局级,其下属二级分行原则上定为处级。
  第六十三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直管的支行可定为科级或处级。其中,经营效益好、连续三年盈利、近一年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在10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支行可申报副处级;经营效益好、连续三年盈利、近一年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在20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支行可申报正处级。处级支行近一年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且连续三年亏损,其行政级别必须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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