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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境内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拟升格机构目前的基本情况及经营业绩和所在地经济环境及发展现状。
  2.拟升格机构未来三年业务发展和经济效益预测。
  3.拟升格机构的管辖行经营状况。
  4.拟升格机构名称、行政级别、隶属关系、经营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原则上每季首月各行将辖内符合升格条件的分理处以上分支机构整批按上述报告要求上报总行,总行审核后及时批复。
  第三十一条 各行机构的升格报经总行批准后,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工商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各行应在各项手续办妥后,将升格机构(包括各行经授权批准升格的储蓄所)的《中国银行机构基本情况表》上报总行备案,同时修改机构数据库中的有关内容。

第四章 机构降格

第一节 降格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机构所在地的经济环境较差、业务规模小、虽亏损但预期能盈利。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降格的审批权集中在总行,未经总行授权,各分行不得擅自降格机构。
  第三十五条 原则上分理处不再批准降格。

第二节 降格基本条件

  第三十六条 二级分行降格条件:近一年的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亏损但预期能盈利。
  第三十七条 支行降格条件:近一年的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亏损但预期能盈利。
  第三十八条 各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上述最低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具体降格条件。

第三节 降格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各行应在对全辖机构近三年经营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各机构所在地的经济环境、人员状况、经营规模等情况,提出机构降格规划及降格机构名单。拟降格机构可先采取精简人员,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收权等措施进行内部整改。各项整改措施实施一年后,其经营状况仍未见好转者,应对外降格。
  第四十条 各行在上报机构降格的申请报告中,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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