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在加强内部控制的前提下,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各分行的经营管理状况,并从我行的发展战略出发,区别不同情况,机构增设的审批方式分别采取整体规划一次性审批和逐一审批两种方式。
1.整体规划一次性审批。分行每年年底上报辖内增设机构规划并提供拟增设机构网点的简要申请报告。总行对其设立机构网点的申请报告进行一次性批复。年内设立已批的规划内的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单独上报总行逐一审批。整体规划一次性审批的分行由总行根据“四重”战略并考虑其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状况逐年确定。
2.逐一审批。分行增设机构,要逐个提供详细全面的机构增设的申请报告,逐一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在新设机构正式开业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及《中国银行机构基本情况表》上报总行备案,同时将新增机构的机构编号通知总行。
第三章 机构升格
第一节 升格原则
第二十一条 升格机构应具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第二十二条 机构不因当地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升格而升格。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不再批准支行升格为二级分行。
第二十四条 机构升格所需增加的人员应主要由其管辖行在辖内调剂解决。
第二十五条 储蓄所升格为分理处由总行授权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负责审批并报备总行。其他机构升格的审批权集中在总行,未经总行授权,各分行不得擅自升格机构。
第二节 升格基本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机构升格要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 拟升格为支行的分理处,其近一年的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不应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所需营运资金由管辖行自行调剂解决。
第二十八条 拟升格为分理处的储蓄所,其近一年的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不应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节 升格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申请辖属机构升格,必须符合总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并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按照总行规定的格式如实、完整地向管辖行上报升格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