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机构增设的审批权集中总行,未经总行授权,各分行不得擅自增设机构。
第二节 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增设辖属机构的分(支)行必须是已经设立两年以上、经营业绩良好且内部管理健全的机构。同时其要对拟增设的机构进行全面细致的市场调查与可行性分析。
第十三条 拟增设的分支机构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其所在地应具备良好的经营环境和丰富的市场资源。
第十四条 拟增设支行一级的机构,原则上要求在其开业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各项存款余额(本、外币合计,下同)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人均各项存款余额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人均利润高于其上级行的平均水平,且盈利前景良好。
第十五条 拟增设分理处一级的机构,原则上要求在其开业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各项存款余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人均各项存款余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拟增设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相应机构的任职资格。其机构内部所需人员原则上应由其管辖行在上级行核定的员工总量控制数内自行调剂解决。
第三节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增设辖属机构的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要如实、完整地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增设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1.拟增设机构所在地的市场环境(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状况,人口数及流动人口数,企事业单位数及其资金情况);
2.拟增设机构的发展潜力(除了目前的市场规模外、还要估计设立机构后的发展潜力,包括当地人口、企业事业单位增加等动向,以及该地区建设开发动向);
3.我行机构布局上增设该机构的必要性(要考虑我行机构布置的地理分布,避免内部机构之间的过度竞争,并附上附近我行机构分布图);
4.金融同业机构布局状况及当地竞争状况。
5.拟增设支行的要提供未来三年资产负债和损益预计表,拟增设支行以下机构的要提供未来三年的主要业务预测情况。
(二)拟增设机构的名称、行政级别、隶属关系、经营业务范围。其中,经营业务范围应按第九章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的规范表述上报。
(三)拟增设机构管辖行的经营状况、并提供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八条 拟增设分支机构一律由各行提出申请报告,报经总行批准后,再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工商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