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境内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9年11月4日 中银管[1999]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规范我行机构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境内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银行境内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境内机构管理,加强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促进各级机构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及《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我行在境内设立的各级分支机构。
机构管理内容包括机构的规划、增设、升格、降格、撤销、迁址、更名、变更隶属关系、变更经营业务范围、行政级别调整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 各级分支机构的设置应根据“改革、管理、发展、质量、效益”的指导方针和发展战略,合理安排,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机构产出效率。
第四条 机构布局的调整应按照“经济、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机构管理要注重规模效益,减少管理层次,原则上同一地区不设立两个平级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境内机构的序列为总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总行直接管理的分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管理的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现有的办事处要逐步转化为支行或分理处。
第七条 中国银行是统一法人,境内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二章 机构增设
第一节 增设原则
第八条 机构增设应符合我行制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规划要求,并遵照经济效益原则。
第九条 机构增设的重点是大、中城市及沿海开放地区和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原则上不再增设分行(包括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二级分行)和储蓄所。
第十条 机构增设应按照经济区划原则,避免内部恶性竞争,合理地布局机构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