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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行不得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未经总行批准,不得随意将本外币或外币与外币之间的资产或负债进行转换,不得从事外汇买卖投机业务。
  第四十四条 对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和结售汇等外汇买卖业务,要分币种分别设置明细账户核算,并经常匡算损益,避免因汇率波动造成损失。
  第四十五条 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种类包括即期、远期、调期、期权等业务,其中远期、调期和期权业务必须通过总行办理。
  第四十六条 凡经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外汇业务经办行,应逐级对代客外汇买卖项下形成的外汇敞口即时平盘。如客户委托的金额较小,分行可先进行自划交易,直接划付客户而暂不平盘。当自划交易金额累计达到1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时,分行应立即平盘。未获批准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分、支行只能以代理的形式受上级行委托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
  第四十七条 代客外汇买卖交易币种包括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瑞士法郎及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四十八条 代客外汇买卖项下外汇交易的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确定。
  第四十九条 分行结售汇项下的外汇敞口应控制在总行核定的结售汇项下外汇超买头寸限额内。对超出部分要通过总行及时予以平盘。结售汇项下的外汇敞口平盘业务要按交易时间设置台账登记。对于二级分行及其以下外汇业务经办行,管辖分行原则上不再核定其结售汇敞口头寸。
  第五十条 分行应将当日全辖结售汇交易额及敞口头寸按交易日填列结售汇日报表上报总行。
  第五十一条 外汇/人民币、代客外汇买卖交易的起息按总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分行应按外汇交易业务的种类,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明确规定交易权限及敞口数额、止损点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总行对全行外汇资金营运情况进行定期非现场监管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对违规、违章营运外汇资金的经办行,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降低业务授权、暂停某项业务等处罚;对责任人,按照总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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