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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章 境外借款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境外借款资金包括:境外短期借款、境外中长期借款。境外短期借款包括一年期以内的国际商业贷款、境外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拆借、90天(含90天)以上的贸易项下短期融资以及在境外发行短期大额可转让存单(CD)等有价证券;境外中长期借款包括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出口信贷、境外发债、远期贸易融资等。
  第三十六条 我行境外借款受国家外债指标控制。借用外债资金实行总行统借统还、系统内调剂使用的管理制度。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行不得向境外举债。分行取得的地方性外债指标(短期和中长期),必须纳入总行统一管理。外债由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在核算上,总行使用“引进外债科目”,分行的账务处理要严格按总行有关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加强外债资金风险管理。分行在符合外管及总行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总行利用风险管理手段规避因利率、汇率、币种及资金使用所带来的风险,定期对外债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测与分析,及时反映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加强外债管理,坚持谁用谁还的原则。分行要按照总行的要求按时归还总行应对外偿付的本息,确保对外付款。

第九章 其他内部外汇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内部资金主要包括所有者权益、当年结益(亏损)、库存现金、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应付款等。
  第四十条 外汇业务经办行要严格控制外汇非生息资金占用,定期对应收、应付款进行清理,努力降低非盈利外汇资金占用,提高外汇资金经营效益。
  第四十一条 外汇业务经办行必须健全库存现金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外币现钞真伪鉴别、上解下拨及保管工作。对库存限额的确定,原则上以保证提现需要为限。

第十章 外汇资金交易管理

  第四十二条 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包括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代客的结售汇业务、结售汇项下外汇/人民币平盘交易、代客户的外汇/人民币调剂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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