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11日 农银发[199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加强外汇资金管理,防范和化解外汇资金业务风险,保证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总行1997年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农银发[1997]189号)同时废止。
附: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外汇业务风险,保证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以及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汇资金管理是指严格按照外汇资金营运计划,运用系统内资金调度手段,对各属性、各种类外汇资金总量和结构进行主动调节和量化控制;监测与分析外汇资金流量,规范与控制外汇资金交易行为。
第三条 外汇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分行)。
第二章 外汇资金管理的一般规则
第五条 农业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的外汇资金营运体制。
总行是全行外汇资金调度和管理中心,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调度外汇资金,保证外汇资金营运的良性循环。
分行是全行外汇资金调度与管理的中间环节,主要职责是依据外汇资金营运计划及有关政策制度调控辖内外汇资金,保证分支行外汇业务经营的正常进行。
各分行要根据各项外汇业务经营活动的性质和特点,明确区分外汇资金的属性和种类,并严格按照其属性与种类进行营运、核算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