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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对于信用证币种与所收取的保证金币别不一致的信用证,经办行在开出信用证时,应提示客户采取相应的外汇汇率保值措施,以防汇率风险。
  第八条 信用证开证权限。
  (一)信用证业务经办行要严格按照上级行的年度授权办理对外开证业务,超过授权权限的,报上级行审批。
  (二)对权限以内的开证业务,各级经办行必须按照总行最新版对外有权签字样本和总行《关于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的暂行规定》,由授权签字人双签后,才能对外开出信用证。
  第九条 信用证开证期限。信用证的开立要坚持即期为主,远期为辅的原则,对远期信用证的开立须从严掌握。
  (一)90天以内(含90天)的信用证,由各级经办行根据总行和上级行的授权,自行审批办理。
  (二)90-180天(含180天)的远期信用证,总行将视各级经办行业务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信用证垫款情况、信用证业务纠纷处理情况等诸多因素对其进行特别授权,同时为其核定90-180天远期信用证授权额度。经总行特别授权的省级经办行可在总行为其核定的授权额度之内办理对外开证业务。
  未经总行授权的省级分行及辖属经办行不得开立9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如需开立,须逐笔逐级报总行审批。
  (三)180天以上(不含180天)的远期信用证,无论金额大小,各级经办行均无权自行对外开出。如需开立,须逐笔逐级报总行审批。
  (四)开立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远期信用证由经办行按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程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五)一年期以下、超经办行授权的信用证,如收取了100%的保证金,经办行应逐笔逐级报总行备案。
  第十条 内部额度管理。
  (一)总行对各省级经办行的开证余额实行额度管理,各省级经办行必须对其辖内经办行实行余额监控。
  (二)总行授权自行办理90-180天远期信用证的经办行,总行将在给其授权时为其核定年度远期信用证额度,该额度在年度内可循环使用。
  (三)当年信用证额度用完,又需要开立远期信用证的经办行,需以行发文形式向总行申请追加额度,并提供以下材料:
  (1)开证行增加额度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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