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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进口信用证业务

  第六条 开证申请人资格审定。在我行申请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我行贷款基本制度规定的客户条件。
  (三)开证申请人必须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在册单位,不在册的单位申请开证,或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均须持有开证申请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审核其真实性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四)开证申请人原则上是各信用证业务经办行的辖内企业,并在经办行开有基本往来账户,与我行有良好的结算业务往来,结算记录良好。
  (五)开证申请人须有稳定的人民币或外汇收入来源,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经济效益良好。生产性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信誉、收付汇状况良好;贸易性企业进口货物有明确的销路,市场良好。
  (六)对已发生银行垫款的开证企业和在银行有本外币不良贷款的企业,在归还贷款和垫付资金前,严禁开立新的信用证。
  (七)对跨地区的企业申请开证,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并提交100%的开证保证金,否则不得对外开证。
  第七条 开立信用证的付款保证。
  信用证的付款保证要由信贷部门向信用证申请人负责落实,结算部门把关决定是否对外开证。
  (一)非授信企业在我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要落实100%的付款保证,付款保证的形式有:保证金、抵押保证、质押保证、担保保证。其中生产性企业提交保证金比率不得低于30%,贸易性企业提交保证金比率不得低于40%,抵押质押品要足额且变现能力较强,担保要由AAA级企业出具,保证、抵押和质押手续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二)在开证行有授信额度的企业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时,在授信额度之内和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可以减免保证金对外开证,超过授信额度的部分提交100%的保证金。对企业授信额度的确立由信贷部门审批,符合总行有关授信额度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和审批程序,额度的大小和有效期在各级经办行的权限之内。
  (三)进口信用证项下的开证保证金要专户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用。保证金账户的每一专户按信用证编号分别核算,信用证与保证金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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