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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或取得贴息资金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
  (一)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贴息资金;
  (三)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O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四)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有关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可依据本办法按照行业特点分别制定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贴息具体实施规则和流程。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表一:   __________年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省(部门):           经办银行盖章: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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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隶属│企业开│银行│项目│贷款下│ 计划总投资  │实际│实际│已付│申请│备注 │
│名称│关系│户银行│帐号│内容│达文号├──┬────┤总投│到位│银行│补贴│   │
│  │  │   │  │  │   │合计│其中:技│资 │贷款│利息│利息│   │
│  │  │   │  │  │   │  │术更新改│  │总额│  │  │   │
│  │  │   │  │  │   │  │造贷款总│  │  │  │  │   │
│  │  │   │  │  │   │  │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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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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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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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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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意见:         │         │)意见:      │         │
│            │    (盖 章) │          │    (盖 章)│
│            │         │          │         │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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