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年2月9日 农银发[199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重新修订的《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总行《关于修改下发〈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发[1997]124号)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废止。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汇业务等级管理,根据《外汇业务等级行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汇业务等级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经营管理指标,对有资格参加评级的各级行外汇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总体状况做出综合评价,以相应的级别表示,并依此给予相应的业务授权。
第三条 外汇业务等级管理的评定对象是指经总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办理外汇业务1年以上的外汇业务经办行。总行的评级对象为省(区、市)分行和直属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地市级行和县级行由一级分行评级。对评级级别高于一级分行的地市级行和县级行,由一级分行按总行对一级分行的评级标准对其评级,并将评级结果报总行审批后,进行特别授权。
第四条 外汇业务等级评定是对各级行全辖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评价。等级授权和转授权是指授予各级行对全辖外汇业务的最大审批权限。
第五条 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本行的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对辖内有资格参加评级的外汇业务经营单位进行等级评定和逐级转授权,其评级的实施细则和辖内行评级结果、转授权权限报总行备案,总行进行重点抽查。
第六条 外汇业务等级管理评级指标体系包括资产质量、经营能力、财务质量、综合评价4大类,共16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