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8号)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国人民居住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涂料是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3208项下和3209项下的商品(具体商品名称及编码见附件1)。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涂料的检验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涂料实施检验。
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涂料实行登记备案和专项检测制度。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专项检测实验室)和进口涂料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
专项检测实验室根据技术法规的要求,负责进口涂料的强制性控制项目的专项检测工作,出具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
备案机构负责受理进口涂料备案申请,确认专项检测结果等事宜。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六条 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
第七条 备案申请应当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同时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