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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失效]

  第二十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卫生注册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依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由其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推荐。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4年11月14日公布的《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国检监〔1994〕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

  一、注册产品目录

分类号             产品类别
Z01              罐头类
Z02              水产品类(不包括活品和晾晒品)
Z03              肉及肉制品
Z04              茶叶类
Z05              肠衣类
Z06              蜂产品类(不包括蜂蜡)
Z07              蛋制品类(不包括鲜蛋)
Z08              速冻果蔬类、脱水果蔬类(不包括晾晒品)
Z09              糖类(指蔗糖、甜菜糖)
Z10              乳及乳制品类
Z11              饮料类(包括固体饮料)
Z12              酒类
Z13              花生、干果、坚果制品类(不包括炒制品)
Z14              果脯类
Z15              粮食制品及面、糖制品类
Z16              食用油脂类
Z17              调味品类(不包括天然的香辛干料及粉料)
Z18              速冻方便食品类
Z19              功能食品类
Z20              食品添加剂类(专指食用明胶)

  二、登记产品目录
  注册产品目录以外的食品。

附件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第一条 为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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