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下属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报批的菜场、收购站注册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给予注册登记编号,发给注册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不予注册登记,并由初审检验检疫机构书面通知申请菜场或者收购站。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登记的菜场、收购站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注销手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将有关资料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地区内获得注册登记的菜场、收购站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审核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每月至少一次派员到菜场、收购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菜场、收购站的周围环境及状况、管理人员情况、种植面积及田间蔬菜品种和生长情况;
(二)田间蔬菜病虫害情况;
(三)菜场农药购买、存放、领取及使用情况;
(四)菜场采收蔬菜情况及供港澳记录;
(五)供港澳蔬菜系挂标识情况;
(六)菜场、收购站自查蔬菜农药残留情况;
(七)抽取菜样进行农药残留检测;
(八)其它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陆运供港澳蔬菜实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管卡》(以下简称《监管卡》)和《供港澳蔬菜农药使用报告单》(以下简称《农药报告单》)管理制度。《监管卡》分黄卡和白卡,其分别为收购站用卡和菜场用卡。
《监管卡》和《农药报告单》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附件格式印制。
菜场、收购站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菜场、收购站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核发《监管卡》。菜场、收购站应当在供港澳蔬菜发运的当天如实填写《农药报告单》。
《监管卡》和《农药报告单》第一联均由运菜司机随车携带,供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核查。
第十七条 菜场、收购站应当在每年2月份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年度审核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对所辖地区内菜场、收购站进行年审,填写《供港澳蔬菜菜场、收购站年审考核表》和《供港澳蔬菜菜场、收购站年审情况登记表》。
经年审考核合格的菜场、收购站,注册登记资格继续有效;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注册登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