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菜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菜场周围环境无污染源;
(二)300亩以上的固定连片种植面积或者适当规模的室(棚)种植面积,足以生产出相应数量的供港澳蔬菜;
(三)有专用的农药保管仓库,适合农药存放;
(四)设有专职植保员,负责对菜场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技术指导、施药培训以及供港澳蔬菜的农药残留控制工作;
(五)有健全的农药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农药的采购、保管,有农药购进、领取以及使用记录。
第八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收购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清洁、卫生的收购场地,适合蔬菜收购加工;
(二)有固定的菜农提供货源,菜农的菜地周围环境无污染源,有提供货源菜农的名单;
(三)设有专职植保员,负责对提供货源菜农的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技术指导、施药培训以及收购供港澳蔬菜的农药残留控制工作;
(四)对固定货源菜农有健全的农药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菜场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出口蔬菜菜场、收购站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菜场有效的租地合同复印件;
(二)菜场经营者、场长、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菜场制定的农药管理制度;
(四)农药安全使用保证书。
第十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收购站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填写《供港澳蔬菜菜场、收购站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收购蔬菜验收管理制度(须规定自查农药残留条款);
(二)收购站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收购站与提供蔬菜货源菜农签订的有关生产、收购合约及提供蔬菜货源菜农名单;
(四)收购站制定的农药管理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菜场、收购站注册登记申请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经审核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者说明理由。经审核同意受理的,对申请菜场、收购站进行实地考核,初审合格的,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