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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21号)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供港澳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供港澳蔬菜的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菜场”是指有固定连片种植场地或者适当规模的室(棚)的供港澳蔬菜种植场所。
  本办法所称“收购站”是指有固定场所和有一定加工能力的供港澳蔬菜加工点或者加工企业。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供港澳蔬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供港澳蔬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的菜场、收购站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未获得注册登记的菜场、收购站的蔬菜不得输往港澳。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菜场、收购站的注册登记的审批与发证工作;其下属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其所在地的菜场、收购站注册登记的受理与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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