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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4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
       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7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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