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总行、省分行定期约见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就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银行金融服务等事项进行座谈。
第二十二条 开户行对企业的重大事件,如法人变动、体制变更、重大投资等情况,要及时向上级行及总行汇报。
第二十三条 总行对于下级行上报的请示要在7日内给予批复,并备案留存。
第二十四条 总行各业务部门负责收集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主导产品的产业、行业政策,市场前景等情况,并随同企业发展动向,及时向有关行通报。
第六章 监测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农业银行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统一授信台账监测管理工作实行总行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开户行负责企业的日常信贷管理、信用、使用、跟踪检查、档案归集等工作,要建立贷款早期预警制度,对于企业出现的管理人员预警信号、银企关系预警信号、生产经营预警信号、财务预警信号、体制变更信号等都要给予关注和重视。
第二十七条 开户行和省分行要按时、按质上报《中国农业银行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统一授信监测台账》及分析报告,内容要真实,数据要准确,对由于上报情况失真,造成总行决策失误,上报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总行负责协调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业务划转、债务清理、归口管理、信息归集及通报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一部)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统一授信监测台帐
台账编号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单位: 万元、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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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基本情况 │ 授信情况 │ 已使用信用额度 │信用使用 │节│调│
│ │ │ │ │质量情况 │余│整│
│集团├─┬──┬─┬─┬─┬──┬─┼──┬───┼─┬──┬──┬─┼─┬─┬───┤信│信│
│及各│法│组织│开│总│总│销售│利│授信│其中:│贷│承兑│信用│其│正│不│其中:│用│用│
│成员│ │ │户│资│负│ │ │ │公开 │ │ │证及│ │ │ │或有 │额│额│
│名称│人│形式│行│产│债│收入│润│总额│开授信│款│汇票│保函│他│常│良│资产 │度│度│
│ │ │ │ │ │ │ │ │ │ │ │ │ │ │ │ │垫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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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使用情况及 │检查情况反馈及 │备注: │
│调整原因: │意见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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