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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统一授信台账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监测台账要按业务发生时间,对企业与我行发生的每笔信用(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的额度和方式进行登记。企业综合授信及信用使用额度发生变化时,开户行要及时对企业监测台账进行登记和更新,并报上级行。
  第十条 省分行在接到下级行台账更新报告后,要在3日内报总行。
  第十一条 总行根据业务分工对管辖的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监测台账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二条 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监测档案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流动情况,综合授信、信用使用情况及构成,企业重大事件,检查情况反馈记录和有关处罚记录等内容。

第四章 季度分析制度

  第十三条 总行、省分行、开户行要对监测的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建立相应的季度分析制度。
  第十四条 考核分析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在本季度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综合授信调整情况,信用使用情况及变化成因、企业发展前景及信贷管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五条 每季末,开户行要根据要求填报《中国农业银行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统一授信监测台账》,并附分析报告报上级行。
  第十六条 省分行在收到季度台账监测表和分析报告汇总核实后,在季后10日内,报总行。
  第十七条 总行要对每季上报的《中国农业银行集团性企业统一授信监测台账》进行汇总分析,并撰写全行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的综合分析报告。

第五章 信息反馈和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总行要建立定期的信息反馈和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总行要对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季度综合分析报告及有关情况通报各分行。
  第二十条 总行每半年要对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授信执行情况,信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有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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