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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统一授信台账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跨国、
 跨省集团性企业统一授信台账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9年12月30日 农银发[1999]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统一授信台账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


          统一授信台账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贷款管理,严格授信管理制度、控制企业多头开户,强化企业监管、完善金融服务,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条款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集团性企业管理的意见》(农银发[1999]91号)和《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1999]90号)制定。
  第三条 对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的台账管理实行动态监测,定期反映的原则。
  第四条 对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实行总行统一综合授信管理。

第二章 监测管理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监测对象为与农业银行有信用关系的跨国、跨省的集团性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中监测的集团性企业特指以下三种组织形式:一是以单一法人为核心,由若干分公司组成,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集团性公司;二是有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组成,人、财、物和产、供、销统一管理,并实行统分结合,分级管理的集团公司;三是有多个法人公司组成的,在资金、技术、设备、供销等方面联合协作,各自相对独立的企业集团。
  第七条 监测的主要内容是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的开户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构成及财务状况、企业的授信情况、信用的构成及使用情况、已使用信用的质量状况,授信的变动及调整原因、企业重大事件以及法人代表的素质、管理水平和信用观念等综合情况。

第三章 监测台账和监测档案

  第八条 总行、省分行、开户行要按户分别建立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监测台账和监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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