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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 借款的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应向贷款人写出书面申请。贷款人除按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要求,了解、审查借款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让申请人提交用以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文件、材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协议书应说明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内容。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第八条 贷款人取得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要认真进行审查与核对,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对出质人和存款行特别是其他行的信用状况、支付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经审查同意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应将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第三章 贷款审查与发放

  第九条 贷款人取得单位定期存单后,与存款行出具的确认书及出质人、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审核存款行开具的确认书是否有负责人签字和加盖的单位公章,其确认的下列内容是否齐全: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户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审核无误后,由信贷人员提出调查核实意见,按《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的相关程序发放贷款。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十条 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借款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借款合同中订立的质押条款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出质人、借款人、贷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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