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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年11月24日 农银发[1999]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完善和规范质押贷款管理,保证我行单位定期存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组织信贷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    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贷款对象。依法取得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按本细则开立单位定期存单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操作程序,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开立和使用。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贷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依据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持有的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六条 农业银行作为存款行需要开立与确认单位定期存单时,应对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认真审查。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确认、登记、保管、挂失和注销按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银发[1999]302号)的相关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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