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为防范保函业务风险,各分行要健全国内担保业务的申请、记录、审查、审批、检查制度,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进行业务操作。
第三十三条 各分行要与担保项目所在地经办行签订内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以加强担保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务处理中的清算、会计核算和印鉴的管理以及对客户授信等,均按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开办国内担保业务的分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天之内向总行报送《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季度汇总表》和担保合同执行情况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担保项目的建设情况、效益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可采取的解决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各有权担保行代码及统一编号说明
一、各有权担保行代码
北 京 01 浙 江 11 海 南 21 新 疆 30
天 津 02 安 徽 12 四 川 22 重 庆 31
河 北 03 福 建 13 贵 州 23 大 连 32
山 西 04 江 西 14 云 南 24 青 岛 33
内蒙古 05 山 东 15 西 藏 25 宁 波 34
辽 宁 06 河 南 16 陕 西 26 厦 门 35
吉 林 07 湖 北 17 甘 肃 27 深 圳 36
黑龙江 08 湖 南 18 青 海 28 新疆兵团 37
上 海 09 广 东 19 宁 夏 29 总行营业部 38
江 苏 10 广 西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