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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为防范保函业务风险,各分行要健全国内担保业务的申请、记录、审查、审批、检查制度,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进行业务操作。
  第三十三条 各分行要与担保项目所在地经办行签订内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以加强担保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务处理中的清算、会计核算和印鉴的管理以及对客户授信等,均按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开办国内担保业务的分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天之内向总行报送《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季度汇总表》和担保合同执行情况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担保项目的建设情况、效益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可采取的解决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各有权担保行代码及统一编号说明

  一、各有权担保行代码

北 京   01   浙 江   11   海 南   21   新 疆     30
天 津   02   安 徽   12   四 川   22   重 庆     31
河 北   03   福 建   13   贵 州   23   大 连     32
山 西   04   江 西   14   云 南   24   青 岛     33
内蒙古   05   山 东   15   西 藏   25   宁 波     34
辽 宁   06   河 南   16   陕 西   26   厦 门     35
吉 林   07   湖 北   17   甘 肃   27   深 圳     36
黑龙江   08   湖 南   18   青 海   28   新疆兵团    37
上 海   09   广 东   19   宁 夏   29   总行营业部   38
江 苏   10   广 西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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