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有效期内,信贷部门应与项目企业保持密切联系,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了解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企业内部人事变动等重大事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二)财务管理
信贷部门应要求项目企业及时提供各种财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通过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辅助报表中的利润指标、负债指标、资金周转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准确掌握项目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及时督促项目企业安排好还款资金或履约有关合同。
(三)档案管理
信贷部门应对出具的每一笔担保业务的相关资料,都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不得丢失和外借。
(四)担保余额减额及注销管理
各分行会计部门要将担保余额的减额作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同时要加强担保业务的注销核实工作,及时办理保函的注销,以准确反映农行担保项下的或有资产业务。
第八章 内部监管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分行正式出具的担保均应列入“501开出保函款项”和“502备付保函款项”对应科目。担保金额发生变化时(如自动减额、修改金额、履行赔付、担保函失效等),必须相应调整原已入账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 各分行应将收取的保证金列入“813保证金”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十八条 担保函对外开立后,各分行应随申请人履行责任义务的进度及时办理减额和注销手续,以避免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如果申请人、反担保人或物权抵押人未能在合理付款日前筹足资金,为维护信誉,农行须先行垫付,使用“704”逾期贷款科目核算,并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垫款利息。所垫付资金由审批担保部门负责向申请人、反担保人或抵押人催收。并在20天内将无力履约的原因、追偿措施等情况报告总行。
第三十条 国内担保业务(特指除100%保证金外的工程项下投标、履约、预付款、维修、预留金担保及其他特殊担保)实行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的分行不得出具国内担保,各分行未经总行同意不得出具总行授权范围外的担保,未经总行同意不得将担保审批权下放给辖属机构。
第三十一条 总行对各分行的国内担保实行余额总量控制和单笔审批权限控制(不含100%保证金的担保)。每年度的担保余额指标及单笔审批权限由总行下达和授权。各分行不得突破余额指标和超权限审批。超余额指标和超审批权限出具国内担保须向总行申请报批。其他特殊性担保一律报总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