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索偿条款:包括受益人向农行提出索偿方式、期限、渠道,应提交何种单据及证明等;
(九)生效期:开出保函一般自开出日起生效,但预付款退款保函应订明承包人收到有关预付款后,保函才生效;
(十)失效期:开出保函应明确规定失效日期或失效事件;
(十一)适用法律。
第二十条 对受益人要求按其事先拟定的格式开立保函的,各分行应认真审查,对条款内容明显有损于农行权益,增大农行担保风险的,应不予受理。不得出具规定有对受益人的索赔无条件照付或见索即付条款的担保函。
第二十一条 自拟文字对外开立担保函时,各分行应由内部法规部门对保函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定,并把担保函文稿送申请人确认后,再向外开出。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不出具有转让条款、其它银行加具保兑及转开的保函,如有特殊情况需征得总行同意。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应由总行授权的各分行出具担保函,但对业务量较大、管理规范的辖属分支机构,各分行经总行同意后可转授权其出具担保函。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各分行办理国内担保业务应向申请人收取担保手续费。国内担保费用一律按季计收,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计收。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维修担保和预留金担保每季收取担保金额的1‰,最低不少于500元。投标担保每季收取担保金额的0.5‰,最低不少于300元。各分行在办理国内担保业务时,可根据担保的性质、项目风险程度、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申请人资信、反担保和抵押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在规定费率的30%的幅度内提高或降低费率,特殊情况由各分行和申请人协商确定。保函修改费每笔90元,如为增额修改,且按增额部分计算的当季担保费超过90元的,按增额部分的当季担保费计收。
第七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函出具后,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直接影响项目的顺利完成,为此,各行信贷、会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担保业务的后期管理工作:
(一)项目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