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
对于以资产抵押的反担保,要核实抵押物是否已按法律程序进行抵押和保险;对于由第三方提供的保证反担保,要根据第十三条第六款的要求核实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及信誉状况,核实无误后,与反担保人签定反担保协议。
(二)与申请人签订担保协议,约定彼此的权力和义务:
1.农行出具国内担保后,有权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必须将有关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及时通知农行。
2.农行出具国内担保后,申请人与受益人如需修改基础合同,必须取得农行的同意,未经同意,农行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申请人与受益人如需修改担保条款,必须取得农行的同意,未经同意,农行的担保义务不变。
3.农行依照担保函履行担保义务无须征得申请人同意,并有权向申请人追偿。
4.农行要按规定收取担保费。
5.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担保函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担保函要求提交的各种单据和书面证明;
(2)申请人的责任与义务;
(3)农行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4)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5)偿付方式;
(6)担保合同与担保函、反担保函的关系;
(7)生效条款。
第十六条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各分行应将分行审批权限以外的担保项目的担保函格式(包括受益人提供的格式或受益人接受的农行提供的格式)、担保合同、反担保文件报总行审查。
第十七条 经总行审查同意后,各分行可对外正式开立担保函。
第十八条 总行审批的担保函需要展期时,须报总行审批。农行出具的担保函不得进行第二次或以上的展期。
第五章 出具担保函
第十九条 开立担保函应做到规范、严密、符合法律程序,担保函的基本条款包括:
(一)担保函编号(由总行统一制定);
(二)担保申请人及受益人的名称、法定地址、开户银行;
(三)有关合同、标书的编号,日期、工程项目名称等;
(四)担保金额;
(五)递减条款;
(六)责任条款:包括申请人、农行、受益人、反担保人各方所负责任的义务;
(七)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