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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八)农行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审查。各级行信贷部门收到担保申请后,应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对申请人的审查
  1.基本情况。主要审查申请人的法人资格、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包括申请人的名称、法定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施工能力、技术装备能力、近3年的经营、管理情况、申请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其资产设定抵押、担保的状况;如果是新建企业,要审查其验资报告和近期财务状况。
  2.申请人对基础合同的履约能力。重点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作为投标方有无压价、欺骗招标的行为,作为承包方能否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承包任务。
  3.非法人申请人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证明及公司印鉴。
  (二)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查
  应对项目情况进行调查、评审。重点对担保项目的投资必要性、技术适用性、建设可行性、财务状况、经济效益、商务合同内容及公平性、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计划、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调查和综合分析评价。
  (三)对申请书的审查
  申请人委托农行出具担保时,必须提前向农行提交正式的申请书,作为明确申请人与农行之间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正式契约。申请书应事项清楚、指示明确,严格划分农行与客户的各自职责。
  (四)对保函内容的审查
  申请人与受益人洽谈合同时,如需农行出具担保的,应事先与农行接洽。有关保函格式或条款需经农行同意(由信贷与法规部门联合把关),方能正式签约,凡未经农行事先审查的保函格式、条款或由申请人提供的、不符合农行要求的保函格式,农行有权拒绝开立。对保函格式的审查内容包括:
  1.担保的性质。农行担保承担的责任必须与交易背景相一致。不论出具何种担保,均需履行应有的审批程序。
  2.受益人。受益人应为背景合同的当事人之一。
  3.金额。担保的金额应为一确定数值;如涉及利率,应在保函中列明。不得含有诸如对受益人所遭受的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等有可能突破保函金额的条款。
  4.索赔条款及文件。索赔条款应体现当受益人真正获得赔偿权利时担保人予以付款的原则。索赔权利的获得与否,应以第三者签发的单据或文件的形式加以证实。
  5.对担保人责任条款的审查。包括索赔书应在效期内寄达有效,索赔书须银行证实。
  6.效期。保函应有明确的失效日期或单据可确定的失效事件,避免效期“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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