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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四)维修担保:系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申请人)又不能维修时,由农行按担保函规定金额赔付工程业主。该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
  (五)预留金担保:又称留滞金担保。系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承包方(申请人)提前支取合同价款中尾欠部分款项而不能按期归还时,由农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的预留金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
  (六)其他特殊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担保对象原则上须为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实施统一授信的客户(提供100%保证金的客户除外)。
  第十条 申请担保业务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颁发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按照农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或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企业;
  (三)无欠息、无呆滞、呆账贷款;
  (四)有良好的信誉,经济实力强;
  (五)能够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反担保。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农行申请开立保函时,农行应对申请人、项目情况和保函草本等项予以审查,如审查发现申请人信誉不佳,经济实力差,有关项目风险较大,缺少必要的合规文件,保函草本不符合农行要求等情况,不予受理。

第四章 出具担保的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与受理。具备规定条件者可直接向其开户行提出申请,填写《开立国内保函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招标书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文;
  (二)担保项下基础合同或其意向书;
  (三)担保合同意向书(载明担保金额、期限等);
  (四)反担保承诺函及相关物业抵押材料;
  (五)担保函格式(如受益人主动要求出具担保函格式);
  (六)申请人基本资信情况,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加盖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或签名的申请人的年度或半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验资报告);
  (七)受益人的基本资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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