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用证修改内容涉及商品种类、信用证和商品金额、付款期限等重要内容,信贷部门应要求客户提供符合信用证修改条件的有关凭证;对客户提出修改信用证的部分进行重新调查和审查。
3.信用证修改后,金额超过原开证金额,按修改后的信用证金额锁定客户的授信额度;修改后的信用证金额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须追加保证金。信贷部门将有关资料交国际结算部门,由国际结算部门负责对外开证的修改。
(七)在单据有不符点的情况下,国际结算部门应与信贷部门及时沟通,本着既要遵守国际惯例,又要保护我行资产不受损失的原则,稳妥处理。
(八)按信贷管理的要求,对开立远期信用证的客户实行承兑后的信贷管理,在承兑到期日前,督促客户做好付款准备。
(九)进口信用证对外付款或承兑到期时,客户信用证项下款项尚未到位:
1.对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开证行对外垫付信用证款项后,将按照公开统一授信客户授信额度的使用规定,完善相应的业务手续后,按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对客户实行贷后管理。
2.对内部统一授信的客户,开证行对外垫付信用证款项后,信贷部门将按照内部统一授信客户授信额度的使用规定,完善相应的业务手续,不能擅自将进口信用证垫款转为逾期贷款,要按外汇贷款权限逐级上报。有权行批复后,按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对客户实行严格管理。
(十)客户无理拒付或拖延进口信用证项下付款,信贷部门要迅速与客户交涉,争取尽快处理解决。
第八条 要严格进口信用证垫款管理,如实反映进口信用证垫款情况,各分行每半年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上报辖内行进口信用证垫款情况。业务经办行要设立进口信用证垫款登记台账。
进口信用证垫款的统计口径:
(一)凡是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或备用贷款合同协议的进口信用证付汇,应列入相关的贷款科目,不作为进口信用证垫款统计;
(二)凡是与企业签订进口押汇协议的正常进口押汇业务项下的付汇,应列入进口押汇科目统计;
(三)进口信用证付汇时,以银行自有资金垫付的,未办理贷款手续的,作为进口信用证垫款统计。
第九条 信贷部门与国际业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控制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
第十条 进口信用证业务客户信贷授信档案管理由信贷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开证业务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由国际结算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