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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进口信用证授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进口信用证授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11月2日 农银函[1999]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进口信用证授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信贷管理一部)联系。

附:     中国农业银行进口信用证授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进口信用证业务的管理,防范贸易项下融资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口信用证授信管理,指农业银行应开证申请人(客户)的要求,对外开立非全额保证金进口信用证时,按《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进口信用证申请人实施公开统一授信或内部统一授信,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按信贷管理的要求对客户实行开证后信贷管理(100%保证金的进口信用证开证除外)。
  第三条 信贷管理部门对进口信用证的管理职责是:对进口信用证开证客户的总风险实行控制,即按照信贷管理的要求对客户实行开证授信管理。国际结算部门是进口信用证业务的主管部门,对进口信用证实行额度控制和权限管理。
  第四条 开立进口信用证,必须坚持先授信、后开证的原则。
  第五条 已实行公开统一授信和内部统一授信的客户,开立进口信用证时授信额度的使用,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
  1.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开立即期、18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经办行信贷部门审核,国际结算部门办理开证。开证金额超经办行信贷单笔授权权限,需报有权审批行信贷部门备案。
  2.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开立18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经办行要按相应的业务管理规定,逐笔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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