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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封闭贷款及回笼货款的使用必须实行“双签”制度,要有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款项。
  第二十条 贷款在封闭期间,借款人不能用其支付拖欠工资,不得用专户上的资金支付其他债务;有关部门不能从专户中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贷款人不能从专户中扣取老的贷款和欠息。
  第二十一条 出口货物回款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收款时,借款人应保证货款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封闭运行,不得挪作他用。贷款人要对借款人的大额现金流动进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要以安全收汇为前提,根据商品出口或承包工程的不同的结算方式,确定规避收汇风险的方法,保证借款人及时、足额收汇。对向高风险国家出口的产品、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产品,原则上要求借款人投保出口信用险。
  第二十三条 在本期产品生产、出口后,对销售收入实行保值分利。在保证当期封闭贷款本息按期归还及税款足额缴纳的基础上,对盈利部分,借款人必须按封闭贷款协议约定归还老贷款本息、支付所欠工资、归还所欠税款或用于其他合理支出。

第七章 贷款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从贷款发放开始,贷款人应按照本细则的管理规定,指定专人在贷款发放、采购原材料、生产、出口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和检查。要建立外经贸封闭贷款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和上级行及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借款人执行封闭贷款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销货款未进专户、挤占挪用封闭贷款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扣收原发放的贷款;对无力还清的贷款,要及时追索担保人责任或处置抵(质)押物。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贷款人发放封闭贷款期间,有义务配合贷款人的监控和检查,按贷款人要求,将生产经营、产品出口、收汇情况如实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有关报表和凭证。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与当地人民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帮助借款人落实各项封闭运行条件,并对封闭贷款进行定期检查,加强监督,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行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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