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1999年10月29日 农银发[1999]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促进我国外经贸事业发展,扩大出口,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
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信贷管理一部)联系。
附: 中国农业银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外经贸企业发展,化解与防范信贷风险,加强银企合作,支持扩大出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以下简称外经贸封闭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的产品生产、出口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放的人民币或外汇流动资金贷款,这部分贷款在外经贸企业采购、生产、出口各环节封闭运行,农业银行对其实行封闭管理。
本细则所称贷款人是指经营外经贸封闭贷款的各级农业银行。
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从农业银行取得封闭贷款的国有外经贸企业。
第三条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属商业性贷款,由农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发放。
第四条 在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基础上,外经贸封闭贷款应遵循“收汇挂钩、购货鉴证、封闭管理、安全收贷”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范围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以下范围的国有外经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