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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发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31日 农银发[199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反映。
  原总行下发的《关于加强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农银函[1998]804号)同时废止。

附: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管理,规范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系指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资银行”)提供信用保证或由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提供外汇质押,由已获外汇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实行统一授信、分级管理、授权分责、权限审批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和我行贷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资本金已按规定足额到位、且未减资、未撤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条 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的种类分为中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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