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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 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 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第三章 产地认定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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