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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外汇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外汇贷款严格按《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要求,纳入统一的授信管理,对未授信的借款人一律不得发放和使用外汇贷款。
  第二十一条 外汇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必须严格按用款计划和规定用途发放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进口信用证和对外担保统一纳入信贷管理,按贷款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信贷部门和国际结算部门要分清职责,密切配合。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与信用证和对外担保申请人信用有关的事项的审查审批,国际结算部门主要负责与信用证和对外担保技术条款和对外支付等有关事项的审查审批。
  第二十三条 外汇不良贷款的管理。
  (一)外汇不良贷款的分类和认定标准同人民币贷款。
  (二)外汇不良贷款由贷款开户行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经稽核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后,由信贷部门逐笔登记,建立台账、定期逐级上报,同时抄报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三)外汇不良贷款实行按月考核,考核指标主要有不良贷款占用额和占用率,以此评价各行外汇信贷资产质量。
  (四)外汇不良贷款的核销程序和标准参照人民币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证等外汇或有资产垫款转外汇贷款要按外汇贷款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中长期外汇贷款视同中长期项目管理,按《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后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短期外汇贷款以及进口押汇、外汇打包贷款的管理按《中国农业银行短期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票据融资可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审批手续,由国际结算部门按国际结算信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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