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有关资料;
(二)有关外汇贷款用途的证明;
(三)进口合同和有关部门的批件,如进口许可证等;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调查。贷款调查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撰写贷前调查报告。对中长期贷款项目,还应进行评估,写出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贷款审核人应当对调查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进行核实、评定,提出贷款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外汇贷款按权限分级审批。对超过经办行审批权限的,按规定报上级有权行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若同意贷款,由贷款经办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使用农业银行统一印制的借款合同书),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在借款人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后,贷款经办行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贷后检查。贷款转入借款人贷款专户后,结算部门或临柜人员要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监督贷款的使用,不许借款人擅自将外汇贷款变成人民币资金或挪作他用。贷后检查时,应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一经发现风险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第十八条 贷款收回。贷款调查人应在贷款到期前就向借款人送交“贷款到期通知书”。还款时,凭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办理还款手续。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归还贷款,贷款调查人应立即向借款人和担保人送交“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将借款人和担保人收到通知书后的回执妥善保管;同时根据规定,及时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或依法处理抵押物、质物。贷款调查人在贷款未收回前,至少每半年发送一次“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第十九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的,应在短期贷款到期前10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前提出。在重新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的前提下,由贷款行按贷款运作程序重新审核确定。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最长不超过2年。外汇贷款只能展期一次。